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402,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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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芊毓即洪榮輝之再轉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芊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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