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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92萬6,000元(計算式:7,928,000-3,002,000=4,926,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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