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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邱正國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彥、陳珮瑩、張福本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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