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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林茂良即合禾工程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製圖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9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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