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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謝燕惠
被 告 陳立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以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
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鄰道路及樓層數、屋齡、面積相仿之房地,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之交易價格為建物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位置、建築形態、屋齡、面積)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逾近4月,然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
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75.15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2,104,200元(計算式:28,000元×75.15平方公尺=2,104,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Google地圖在卷可稽。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104,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臺中市 梧棲區 梧棲段 3155-3 821 1/3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居○街00號5樓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總面積 75.15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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