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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原告與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至少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是本件原告應徵裁判費為104萬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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