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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姿娟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博威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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