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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被 告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向警察機關報案,誣指其受原告詐欺,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原告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下稱土銀西臺中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系爭帳戶因而受通報列為警示帳戶,帳戶內之餘額亦全數遭圈存,被告隨意指摘原告,侵害原告之商譽、信用等語。
而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嘉義市○區○○○街0號,業經兩造於訴狀中載明(見本院卷第9、37頁);
又原告主張被告向警察機關報案誣指受原告詐欺之侵權事實,核與被告所提其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上所載報案(受理)內容記載相符(見本院卷第41頁),則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即被告報警地點應為嘉義市,而非本院管轄範圍。
另系爭帳戶固為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之帳戶,惟原告本件乃係主張被告行為侵害其商譽、信用,而非財產權即系爭帳戶內款項受侵害,是系爭帳戶所在地尚難認係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
從而,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本院自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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