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吳云雅即吳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台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惟查:原告起訴聲明記載:「本院民國109年度司執字第149449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51541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而本院依職權函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關於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何,經函覆於113年度為715,700元,此有該分局113年6月28日函文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函文記載核定為71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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