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1974,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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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賴文澤


被 告 雅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照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二、鈞院民國113年度司執助九字第80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等情,其中聲明一部分記載欠具體明確,而聲明二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確認被告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依聲明二部分核定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俟原告補正聲明一部分後再行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明一部分,並補繳聲明二部分裁判費,逾期均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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