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200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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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陳航代
賴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7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參。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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