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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8號
原 告 林東權
被 告 丁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因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得之款項新臺幣677,669元及相關利息,有原告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查。
而被告之住所址在雲林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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