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322,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施靖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黃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之戶籍地址變更,致原告起訴狀繕本是否合法送達於被告有疑,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