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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楊秀卿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賦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
沈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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