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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訴人林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沛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
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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