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陳孟智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王潔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查,被告於答辯狀中抗辯原證9之對話為原告所捏造(見本院卷第121頁),於言詞辯論時則稱:對原證1至9之形式上真正沒有意見。
如被告答辯狀所載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
則被告究是否爭執原證9之對話內容為其與原告配偶王嘉欣之對話內容乙節,即有再予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