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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黃桾祐
宋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萬20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萬205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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