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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林佳陽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8,5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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