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黃建鴻
被 告 周書緯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原告經合法通知,於113年7月15日庭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被告聲請一造辯論而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嗣後具狀提出因就診而無法開庭之診斷證明書,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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