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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張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彬、蔡榮岳(已死亡)、蔡亦姍(原名蔡秀梅)、蔡李文珍(已死亡)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蔡秀梅已改名為蔡亦姍,應予更正。
二、被告蔡榮岳、蔡李文珍均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三、未列被告蔡榮岳、蔡李文珍之繼承人為被告,亦即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不適格。
如欲追加共有人為被告,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相關戶籍謄本(得依土地登記謄本上之統一編號申請,記事欄不得省略,發見有法定代理人者,須一併提出之),並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https://domestic.judicial.gov.tw/judbp/wkw/WHD9HN01.htm),查證其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
四、提出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使用分區證明書、現場照片及土地使用現狀說明。
五、提出坐落該地上之臺中市○○區地○段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其內容均不得遮隱),並確認是否為本件分割之標的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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