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重國,8,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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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 告 陳品斤
陳裔甯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余姵瑩
原 告 陳麗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余姵瑩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42,442元,原告陳品斤請求被告給付1,788,519元,原告陳裔甯請求被告給付1,872,786元,原告陳麗楸請求被告給付1,555,643元,並均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國家賠償請求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918,06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本金共10,459,390元+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458,670元=10,918,060元;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24萬2,442元 112年7月26日 113年6月10日 (321/366) 5% 22萬9,893.97元 2 利息 178萬8,519元 112年7月26日 113年6月10日 (321/366) 5% 7萬8,430.96元 3 利息 187萬2,786元 112年7月26日 113年6月10日 (321/366) 5% 8萬2,126.27元 4 利息 155萬5,643元 112年7月26日 113年6月10日 (321/366) 5% 6萬8,218.77元 小計 45萬8,66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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