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被 告 劉建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如附表所示請求之本金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4,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3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