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重訴,193,2024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林振彥
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廖繼宏
被告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連帶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科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