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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58號
原 告 李屏生
被 告 金孝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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