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除,12,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淑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長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蔡欽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2年9月7日 8,111元 U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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