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
代 理 人 許芳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蔡銘裕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2年10月3日 63,0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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