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請人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方百祥
訴訟代理人梁勻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暨負責人 | (新臺幣) | |||||
001 | 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方百祥 | 第一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 112年11月25日 | 452,513元 | R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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