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除,235,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請人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方百祥
訴訟代理人梁勻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3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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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方百祥
第一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2年11月25日
452,513元
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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