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除,67,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建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分公司 李佳玥 台灣銀行 台中港分行 111年10月4日 500,000元 0000000 002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分公司 李佳玥 台灣銀行 台中港分行 111年10月4日 5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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