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崇銘即銘發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冠僖工程有限公司林柏榕 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112年9月30日 215,145元 T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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