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張○○○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