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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榮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鋒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然聲請人僅提出1,000元之郵政匯票,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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