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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坤傑
相 對 人 李宴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假扣押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及案外人即債務人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嗣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案外人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此據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確實。
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准對於相對人假扣押部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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