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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崗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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