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簡,5,202408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珮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筱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