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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92號
原 告 梁中昱
訴訟代理人 梁景堂
被 告 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儒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6,2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7(計算式:2,650元×2/3=1,7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7元(計算式:1,767元-1,000元=7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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