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補,48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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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陳佑茹 

相  對  人  楊淯雄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㈠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聲請人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查聲請人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則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為300萬元(計算式:50,000元×12個月×5年=3,000,000元);

聲請人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給付10萬7,766元,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310萬7,76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應更正為「楊淯雄即時尚美髮名店」?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送達聲請人。

兩造如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陳報本院。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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