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訴,25,2024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信文 
被      告  揚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智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王柏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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