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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信文
被 告 揚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智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王柏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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