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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洪千惠
法定代理人 洪鎂黛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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