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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廖書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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