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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
相 對 人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相 對 人 謝平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11萬2500元,應由相對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
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需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市情行情決定之。
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5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佶公司)之檢查人,因相對人雙方已達成和解,相對人謝平信並遞狀向本院表明不再請求檢查人繼續檢查相對人大佶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聲請人接受本院選派為大佶公司之檢查人後,即投入相當人力、時間進行工作。
本件檢查之工作時間總計會計師45小時、事務所協辦副理工作時間13小時,工作時間及工作明細詳如附件所示。
又一般會計師收費標準為會計師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0元、助理每小時2000元,則本件檢查人報酬應為25萬1000元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一)大佶公司部分:公司是受害者,會計師費用應由系爭裁定之聲請人謝平信支付。
又聲請人應就工作時間提出證明,且聲請人主張之報酬金額過高等語。
(二)謝平信部分: 本件檢查人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應由大佶公司負擔,且聲請人有浮報工作時間等語。
四、經查:
(一)本院前依謝平信聲請於105年10月12日以系爭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大佶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大佶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嗣謝平信具狀表示相對人雙方已達成調解,謝平信不再請求檢查人繼續檢查大佶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檢查明細,及於113年3月29日具狀提出之相關文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進行相關檢查工作,依前揭意旨,其請求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核屬有據。
(二)聲請人主張會計師及助理於本次檢查之工作時數分別為45、13小時,按每小時5000元、2000元計算,聲請酌定報酬共25萬1000元等語,為相對人以前詞置辯。
經查:1.本院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之規定,認本件酌定檢查人報酬標準,會計師每人每小時應為3000元、助理每人每小時應為1500元。
2.依系爭裁定所示,檢查人之檢查項目乃自93年起至104年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聲請人主張完成如附件所示之工作項目,業據聲請人於113年3月29日具狀提出相關文件為證,其中附表編號1至16號所示部分,堪認均屬製作檢查報告所必須之事前、事中作業範疇。
又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收受相關資料後,須善盡其檢查義務,亦即聲請人須花費時間為相關連繫、對照、確認及核查相關資料,再對照聲請人附表編號1至16所載各序號之工作內容,及聲請人於113年3月29日具狀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內容,認聲請人主張如附件編號1至16所示之各序號工作項目內容之工作時間,應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時數為合理。
從而,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工作項目之時數並請求報酬,應可採取。
至聲請人如附件編號17、18之工作內容,既係聲請人為聲請本件檢查人報酬而為之,即難認屬系爭裁定之必要檢查工作,聲請人就此部分主張列為計算檢查人報酬之工作時數,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再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定有明文,大佶公司抗辯應由謝平信負擔,自非可採。
(三)基上,本院綜合審酌上情並考量兩造所提出關於本件檢查報酬之意見後,認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本件檢查工作項目所耗費之工作時數,會計師應為31小時、助理應為13小時,會計師報酬應按每小時3000元計算、助理報酬應按每小時1500元計算,爰酌定聲請人報酬為11萬2500元(計算式:31小時×3,000元+13小時×1,500元=15萬4500元)。
至聲請人主張其代墊費用391元部分,因非屬檢查人之報酬範圍,本院無從酌定,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編號
辦理事項
工作時間/小時
會計師
經、副理
105.10.12.收受並詳細閱讀臺中地方法
院裁定並聲請閲卷
105.10.21.至臺中地院關覽卷宗及相關
證物文件、詳細閱讀並規劃檢查程序
105.10.26.函知聲請人謝平信先生提供
大佶公司應受檢查項目及年度、期間
105.11.17.收受聲請人謝平信先生代理
人邱律師回函並詳細閲讀
105.11.23.至大佶公司訪視並檢查公司
提供之相關文件
105.12.1.函知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檢
查日期、檢查項目並副知法院及聲請人
之代 理人
105.12.18.再次收到聲請人謝平信先生
代 理人邱律師提供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
兩造 間民、刑事判決影本並詳細閱讀
105.12.27.再次至大佶公司訪視並檢查
公 司提供之相關文件
106.6.23.發函大佶公司提供100年度至1
04年度之銀行往來明細備供檢查並請預
付檢查人酬金
106.7.20.聲請法院說明大佶公司應提供
100年度至105年度之銀行往來明細備供
檢 查並聲請預付檢查人酬金
106.10.23.陳報台中地方法院說明檢查
經過情形
107.5.4.及107.5.9.分別收到聲請人謝
平信先生代理人邱律師來函並提供兩造
間爭議事項影本並詳細閱讀
107.6.15.再次函知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銀行往來明細等文件接受檢查並
副知 法院及聲請人之代理人
107.8.21.收受臺中地院說明檢查情形並
於107.8.27.陳報法院
108.7.5.收受臺中地院函知說明檢查情
形並於107.8. 27.陳報法院
109.10.29.陳報台中地方法院說明檢查
經過情形
合計工作時數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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