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023,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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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皓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7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帳款尚餘66,835元,及其中本金65,68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2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527元楊皓崴自民國113年3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十002新臺幣46157元楊皓崴自民國113年3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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