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114,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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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債 權 人 陳昱君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債 務 人 洪志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及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金額與起迄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壹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騰空本件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81元。

惟自本支付命令作成後起至債務人騰空房屋之日止,係就將來給付預為請求,惟民事訴訟法於督促程序編並無準用第一審程序之規定,是無法準用同法第246條,故債權人於本件預為聲請將來產生之不當得利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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