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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
債 權 人 陳建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炎、黃玉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皆為支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因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故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提示,否則即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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