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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債 權 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明義即摩琳臻愛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摩琳臻愛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趙明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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