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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
債 權 人 涂富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柏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伍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㈣確認聲請狀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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