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28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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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0號
債 權 人 賴珈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治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金額、日期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陳治佳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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