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0號
債 權 人 賴珈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治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金額、日期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陳治佳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