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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3號
債 權 人 吳慧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支票及本票付款人為「陳宥彤」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支票之付款人為金融業者(銀行)、本票之付款人為發票人。
)。
㈢陳報本票200萬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㈣陳報票號NA0000000支票之發票日為何? 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陳宥彤」簽發如附表示支(本)票2紙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陳宥彤非支票之發票人、非本件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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