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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5號
債 權 人 許嘉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雲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購買商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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