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415,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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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債 務 人 陳鴻麟即陳鴻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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