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44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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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彭家淳即彭月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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